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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日博365在线  作者单位:  图片来源:    日期:2010-6-11  【 关 闭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汛[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各级防指对突发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现将国家防总组织制定的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的报告工作。
  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00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第四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二 报告内容

 

  第七条 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第八条 水库(水电站、尾矿坝)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水库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水库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水库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九条 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条 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一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三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厅(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四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 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十六条 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四 核实发布

 

  第十七条 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十八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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